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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对策


    为更好地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并使其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各级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应努力探求贯彻民办教育“十六字方针”的具体对策。

(一)从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全局出发,推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的改 革思路。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一定要从我国教育事业的全局出发,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 与公办学校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协调发展。一方面,作为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公办学校一定要努力办好, 尤其是对于那些基础薄弱的学校,要加大改革力度,使其能尽快改变面貌。同时要以《纲要》为准绳,以国家 对民办教育所采取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为指导,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的健康发展。当前应当特别鼓励在一些贫困边远地区和义务教育比较薄弱的地区,创办民办学校,以促进当 地义务教育的普及。

(二)强化法规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

1.加快立法步骤,完善规章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需要用法律来维 护和保障。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前些年,我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阶 段民办学校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当时由于缺乏有关民办中小学校的法律法规,加之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 学校的认识还不统一,基层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以后,使得义务 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诸多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法规的建设仍需完善,国家不仅要有“社会力量办学” 的全口径法规,也应当有民办中小学的基础法规,这个法规要特别注意区别城市、农村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 充分体现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思想。只有这样,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和调控的力度。为有效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尤其 是当前,为满足家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教育的需求,缓解“择校”压力,必须使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 民办学校保持一定的规模。而这种规模必须建立在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合理调控基础之上。一方面,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要按照《纲要》所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努力扶持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 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同等对 基础法规,这个法规要特别注意区别城市、农村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 充分体现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思想。只有这样,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和调控的力度。为有效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尤其 是当前,为满足家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教育的需求,缓解“择校”压力,必须使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 民办学校保持一定的规模。而这种规模必须建立在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合理调控基础之上。一方面,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要按照《纲要》所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努力扶持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 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出台一些扶持义务教育 阶段民办学校的政策措施。例如:在学校的征地建校方面,在教师的配置、流动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包括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资助。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科学调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布局与办学规 模,使之与本地区社会教育需求相协调。例如:在义务教育薄弱地区,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区,应鼓励发展;而 在民办学校发展起来,社会需求确实回落的地区,应适当调整并引导学校转型,避免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浪费 。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注意引导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 道路。很显然,教学质量与办学特色是一所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来说 更是如此。因为相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而言,其显著特点是满足选择教育的需求。而可靠的教学质量 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对于家长来说,是作出选择的最重要的砝码。家长付出教育消费投资,必然要求学校以教学 质量和办学特色来确保其子女的全面发展和成才作为回报。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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